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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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凯军 朱锡坤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