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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九年十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慧球科技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有关规定,本所就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即2019年10月8日)前六个月至《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签署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慧球科技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和《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南宁市智诚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慧球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鲲鹏未来资产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慧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杭州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慧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九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本所及其各自经办人员;

5、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岁的子女;

6、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人员。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慧球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附件,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附件,本所律师认为,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慧球科技股票的行为。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壹式肆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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