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可转债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等相关因素后,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查阅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3、刘晓杰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晓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永祥 | 叶祖光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