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江苏公证天业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