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查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