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股权优先购买权,不改变公司持有中山证券股权的比例,不影响公司对中山证券的控股地位,不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姚作为独立董事:汤海鹏独立董事:赵莉莉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