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序 号 | 董事姓名 | 签 名 |
1 | 乔晓林 | |
2 | 裴晓黎 | |
3 | 赵力航 | |
4 | 左进明 | |
5 | 郝建林 |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