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0月12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8日14:0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15:00至2019年10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264,413,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142%,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850%。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64,045,0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71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421%。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6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24%,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
0.0429%。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7,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9%,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626%。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婧律师、贺黎明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12,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6,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12,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6,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无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婧律师、贺黎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