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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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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就公司拟更换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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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 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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