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调整更正,是基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主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江曙晖 吴红军 屈中标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