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
公司本次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
独立董事:胡力明、马少龙、罗国芳、谢作诗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