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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6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2007年12月25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3年5月31日公司2012年股东大会修订,2019年11月12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修订)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作为工作常设机构,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1.3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相关事务。

监事会职权

2.1

监事会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或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2

定期报告的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监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2.3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进行审议监督并发表书面意见。

2.4

关联交易的监督

监事会应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相关行为进行关注。

2.5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名单的核实监督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6

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审核监督

监事会应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事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承诺事项变更时,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2.7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2.8

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9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

监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合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并对相关岗位和各项业务的实施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2.10

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监事应督促公司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对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11

提议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拒绝召开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根据上述股东向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2.12

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重大投资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融资事项、利润分配方案、委托理财事项、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出售或转让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证券或风险投资事项,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行监督。

3 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和与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1次每年应召开不少于4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或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3.2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3.3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3.4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

5日将盖有监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3.5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3.6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和会议期限;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项、第(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3.7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3.8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可列席监事会会议。

3.9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4 监事会审议程序

4.1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4.2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5 监事会决议和文件

5.1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5.2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5.3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5.4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5.5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6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及公告(如有)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5.7

监事会成员应当对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等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前,监事会成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6 监事会经费

公司设立监事会经费,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经费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经费开支预算,计入管理费用。监事会经费的各项支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批或授权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批。7 附则

7.1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7.2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及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3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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