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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6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9-076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国建筑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年)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1第1章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第1章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0,000 41,981,265,652元。
2第2章 第13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城市化建设,成为最具国际竞争力的投资建设集团。第2章 第13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致力于城市化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为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成为最具国际竞争力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投资建设集团。
3第3章 第20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981,265,652股,优先股150,000,000股。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4第3章 第23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3章 第24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收购本公司股份。
5第3章 第24条公司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第3章 第25条公司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进行: (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要约方式; (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要约方式; (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6第3章 第25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23 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第3章 第26条公司因本章程第23条第 24条第(1)项至第(3)项第(2)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24条第(3)项、第(5)项和第(6)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第23 条第24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23 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7第4章 第39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第4章 第40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 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或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第4章 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4章 第42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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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发生违反本章程规定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前款第(2)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生违反本章程规定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第4章 第44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第4章 第45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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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0第4章 第82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4章 第83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1)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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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3)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4)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5)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6)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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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7) 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8) 如按前款规定获得通过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9) 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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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11第4章 第93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即就任。第4章 第94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就任。
12第6章 第103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6章 第104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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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13第6章 第105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第6章第106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和谨慎义务: (1)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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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14第6章 第113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第6章 第114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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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 委派或更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16)决定公司主要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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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 委派或更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17)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子公司的重组方案; (18) 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励计划; (19) 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 (20) 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人事与薪酬和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21) 制订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方案;司重要子公司的重组方案; (17)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励计划; (18)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法治建设体系的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 (19)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人事与薪酬和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20)制订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方案; (21)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22)在本章程授权范围内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2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项、第(12)项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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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2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事项,除第(6)项、第(7)项、第(12)项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第(21)(20)项事项时,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普通股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在会上发表明确意见。
15第6章 第115条董事会应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并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本章程的附件。第6章 第116条董事会应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并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本章程的附件。公司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
16第6章 第123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第6章 第124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第114条第(6)项、第(7)项、第(12)项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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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上表决同意外,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7第6章 第130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6章 第131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与谨慎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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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6章 第131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 102 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6章 第132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第 102103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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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7章 第133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并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审计、人事与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7章 第134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管理需要并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审计、人事与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0第7章 第134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对外投资、资产经营项目进第7章 第135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及资本运作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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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6)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履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大资本运作、重大对外投资、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7)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8)履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21第7章 第135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审查、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并在审计工作开始前事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和有关申报责任等相关问题;第7章 第136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审查、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并在审计工作开始前事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和有关申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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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并批准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汇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做出反应,必要时提交管理层改进并跟踪结果; (4)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 审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6)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参与董事会与财务负责人的定期会面,听取财务状况汇报,沟通有关情况; (7) 审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督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事宜; (8) 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9)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履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等相关问题; (3)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并批准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汇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做出反应,必要时提交管理层改进并跟踪结果; (4) 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5)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6)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参与董事会与财务负责人的定期会面,听取财务状况汇报,沟通有关情况; (7) 审查监督及评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督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事宜; (8) 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形成书面意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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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9)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履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22第7章 第136条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2)研究、拟订公司中长期激励、股权激励方案或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3)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研究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5)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6)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7)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7章 第137条人事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研究、拟订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2)研究、拟订审查公司中长期激励、股权激励方案或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3)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研究董事和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5)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6)对董事候选人人选和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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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履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7)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8)履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23第8章 第139条本章程第 102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4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105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8章 第140条本章程第 102条第 103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4条第 105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105条第 106 条第(4)项至第(6)项关于勤勉和谨慎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4第8章 第140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除非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批准,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8章 第141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除非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批准,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5第8章 第147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8章 第148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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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2)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3)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4)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5)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6)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谨慎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或行为时,应当予以警示,必要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 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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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26第9章 第150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9章 第151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和谨慎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7第9章 第160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第9章 第161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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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10)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1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享有的其他职权。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10)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1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含本章程的附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享有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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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9章 第161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5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9章 第162条监事会每6个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四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5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9第10章 第165条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检组织)。纪检组织的书记可列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第10章 第166条公司设立党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以下简称“党组织”),设书记1名,其他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或其他形式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组织监察机构)。纪检组织的书记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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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第10章 第166条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3)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4)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第10章 第167条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3)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4)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纪委 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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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组织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5)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备注:1. 上表未全部列示仅做简单文字修改的内容,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2. 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年)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1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4.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4.1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4.1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候选人当选应当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票数。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表决,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票数。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名额时,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候选人当选应当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票数。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表决,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票数。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离任,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 15 日内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董事、监事名额时,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 15 日内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1)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2)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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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3)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4)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后,对其他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6)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7)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8)如按前款规定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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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9)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34.5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4.5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备注:1. 上表未全部列示仅做简单文字修改的内容,相关内容请参见《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度全文。

2. 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本制度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年)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11.2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2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和谨慎义务。
22.1下列对外担保、购买与出售重大资产、投资、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应在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审议批准公司单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的单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30%以下的投资项目;2.1下列对外担保、购买与出售重大资产、投资、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应在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审议批准公司单项投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投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的单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30%以下的投资项目;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4)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单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30%以下的投资项目; (5)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6)审议批准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以上、10%以下的资产抵押事项; (7)审议批准单项交易的发生额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8)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且不属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交易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决定。(4)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单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30%以下的投资项目; (5)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上、低于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6)审议批准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时存在账面值与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以上、10%以下的资产抵押事项; (7)审议批准单项交易的发生额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8)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且不属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交易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决定。
33.7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3.7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43.9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3.9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编号修订前 序号修订前条款内容修订后序号修订后条款内容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53.10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纪检组织的书记、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3.10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监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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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64.5除本规则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4.5除本规则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114条的规定,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表决同意:(1)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2)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3)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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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74.64.6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且能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形; (3)《上市规则》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64.6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且能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形; (3)《上市规则》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是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第114条规定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同意的议案时,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2/3 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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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5.8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8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督促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并按公司统一规定归档。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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