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关联方房产的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此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2、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公司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履行了回避义务。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甘为民
王友钊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