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9 年9 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号通知及附件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适用于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根据规定,公司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后,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