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星期五)14: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10月24日(星期四)15:00—2019年10月25日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星期五)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1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 人数22人 |
代表股份175,559,666股 | |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31.95% |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 人数12人 |
代表股份157,207,033股 | |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28.61% | |
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人数10人 |
代表股份18,352,633股 | |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3.34% |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7,629,53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79%;反对24,1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17,905,9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8,328,55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55%;反对24,18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弃权17,905,95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38%。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 高佳力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