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9 股票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9-065债券代码:136020 债券简称:15华安0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品种二)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4日(由于2019年11月2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发行的2015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4日(由于2019年11月2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品种二)。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华安02;136020。
3、发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本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日完成债券回售兑付事宜,共计回售兑付债券数量为10,770手,回售金额共10,770,000元,回售兑付完成后,本期债券余额为489,230,000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为3.80%。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018年9月13日,本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详见公告:2018-051),即“15华安02”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70%。
8、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
9、起息日:2015年11月2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1月2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担保条款: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跟踪评级结果:2019年5月20日,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华安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15华安02”的票面利率为4.70%。每手“15华安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7.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4日(由于2019年11月2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华安0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吴伟
联系电话:0551-6516188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江禹联系人:胡淑雅联系电话:025-8338775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