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经过认真审核,就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2、公司本次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穆林娟、苏子孟、李万寿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