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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5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47 号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东莞分公司涉诉的公告》,称东莞分公司因涉及为陈建龙、黄永贤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被中信银行乐清支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的妹妹金松英私自使用公司及东莞分公司公章,以东莞分公司名义为陈建龙及关联人黄永贤的两笔借款分别提供最高额为600万元的保证担保。截至2019年6月30日,东莞分公司对陈建龙的违规担保已解除。你公司对外担保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9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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