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北新路桥: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5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定2019-21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9年10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公司负责人汪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云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26,765,003,320.5722,857,921,630.7617.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843,103,628.001,924,595,471.66-4.23%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3,186,509,508.199.81%6,676,057,390.2218.4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6,045,001.7324.54%37,283,754.2618.4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12,914,812.80-0.49%17,127,606.59-45.6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92,227,782.1911.86%-294,382,985.09-158.5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17925.17%0.041518.5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17925.17%0.041518.5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85%0.17%1.98%0.27%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9,805,436.9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6,823,084.68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640,877.19
减:所得税影响额2,412,785.4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418,711.32
合计20,156,147.67--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87,846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47.13%423,324,5306,482,98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1.23%11,073,7600
左军境内自然人0.30%2,721,5000
杨光群境内自然人0.17%1,530,0600
付金洁境内自然人0.16%1,466,9600
王楚男境内自然人0.15%1,388,8000
陈鸣境内自然人0.12%1,033,0000
邓歌伦境内自然人0.11%1,007,2000
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领航新兴市场股指基金(交易所)境外法人0.11%959,3600
李鑫境内自然人0.09%839,00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16,841,550人民币普通股416,841,55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073,760人民币普通股11,073,760
左军2,721,500人民币普通股2,721,500
杨光群1,530,060人民币普通股1,530,060
付金洁1,466,960人民币普通股1,466,960
王楚男1,388,800人民币普通股1,388,800
陈鸣1,033,000人民币普通股1,033,000
邓歌伦1,007,200人民币普通股1,007,200
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领航新兴市场股指基金(交易所)959,360人民币普通股959,360
李鑫839,000人民币普通股839,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科目变动比例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应收票据66%主要系本期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较期初增加所致。
存货33%主要系本期蕴丰房产生产成本较期初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90%主要系本期待抵扣增值税以及应收待确认销项税较期初增加所致。
短期借款-30%主要系本期短期借款较期初减少所致。
应付票据200%本期系本期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较期初增加所致。
应交税费-50%主要系本期应支付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较期初减少所致。
应付利息-39%主要系本期分期付息的长期借款本金较期初减少所致。
长期借款54%主要系子公司本期PPP项目贷款较期初增加所致。
应付债券106%主要系公司本期发行19北新路桥MTN001公司债券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销售费用77%主要系子公司蕴丰建设销售房产发生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其他收益102%主要系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投资收益133%主要系本期处置股权及投资分红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营业外收入89%主要系本期业主奖励款和保险理赔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67%主要系子公司蕴丰建设本期计提的企业所得税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399%主要系本期非全资子公司亏损导致少数股东损益减少所致。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145%主要系汇率变动原因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收到的税费返还34%主要系本期收到的税收返还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67%主要系本期收到的保证金及往来款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2%主要系本期支付的往来款项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9%主要系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及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231%主要系本期处置的固定资产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74%主要系本期支付的BT项目投资款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38%主要系子公司本期PPP项目贷款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51%主要系子公司本期PPP项目贷款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5%主要系子公司本期PPP项目贷款增加所致。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62%主要系汇率变动原因所致。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77%主要系本期筹资活动产生及现金流量净流入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诉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集团”)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万高速”)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于2016年12月27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6)京民初96号]。由于中新房集团及巴万高速未能依据《四川巴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新房集团履行定金担保责任,双倍返还公司定金共计人民币40,000万元;判令中新房集团以20,000万元定金本金为基数,按照其从收取到执行兑付之日的实际占用期间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止起诉日,资金占用利息为人民币 3,744.5 万元);判令巴万高速对中新房集团上述两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按照原定开庭时间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28 日、29 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8 年 6 月 2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16)京民初 96 号)]:1.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定金 4 亿元;2.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4亿元中的2亿元承担返还责任。

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 96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 1311号],裁定: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重要事项概述披露日期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公司诉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集团")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万高速")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于2016年12月27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6)京民初96号],由于中新房集团及巴万高速未能依据《四川巴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新房集团履行定金担保责任,双倍返还公司定金共计人民币40,000万元;判令中新房集团以20,000万元定金本金为基数,按照其从收取到执行兑付之日的实际占用期间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止起诉日,资金占用利息为人民币 3,744.5 万元);判令巴万高速对中新房集团上述两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按照原定开庭时间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28 日、29 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 年 6 月 2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16)京民初 96 号)]:1.中国2019年04月0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7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36、2018-42、2019-25)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七、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