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桥公司为降低融资成本,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授信业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按照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规定执行。
2. 公司为金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 振
秦 伟
咸海波
孙泽华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