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认购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事项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认购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本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定了《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风险控制措施,能够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认购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二)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报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65万元。同意将《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