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就公司决议纠纷事项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芜湖华融认为,天山生物在2019年4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等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天山生物在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未增加徐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等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上述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095号)。
二、本次判决情况
根据昌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