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任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何波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何波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蔺进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