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南 洁 陈世杰 王贵升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