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珠海华金阿尔法四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本次交易实施有利于塑造公司的私募管理人品牌,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李光宁、谢伟、郭瑾、邹超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丽惠 王怀兵
黎文靖 安寿辉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