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三季报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19年三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2019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同意本议案提请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并于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