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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82号”文核准,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鑫科技”、“发行人”)不超过3,768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19年9月30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3,768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祥鑫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ucky Harvest Co.,Ltd.

注册资本:11,302万元(发行前);15,07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陈荣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5月20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3年6月8日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住所: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893号邮政编码:523870电话:0769-89953999-8888传真:0769-89953999-8695互联网网址:https://www.luckyharvest.cn电子信箱:ir@luckyharvest.cn主营业务: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构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由祥鑫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4月22日,祥鑫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整体变更方案,同意祥鑫有限原有股东陈荣、谢祥娃、郭京平、朱祥、翁明合作为发起人,以祥鑫有限经审计的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213,414,559.16元按1:0.4686比例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股本总额1亿元,其余113,414,559.16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3年5月8日,天衡所出具了天衡验字(2013)00035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出资进行了审验,审验结果表明:截至2013年5月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0.00万元,发行人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0.00万元。

2013年6月8日,发行人领取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900000302596。

原祥鑫有限的全体股东即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陈荣3,820.0038.20%
2谢祥娃2,930.0029.30%
3郭京平1,400.0014.00%
4朱祥1,100.0011.00%
5翁明合750.007.50%
合计10,000.00100.00%

(三)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构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发行人始终坚持以精密冲压模具为本,不断提升模具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为汽车、通信、办公及电子设备等行业客户提供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构件。在汽车领域,发行人与安道拓/江森自控、法雷奥、马勒、佛吉亚、本特勒、奥钢联、延锋、奇昊、爱信精机、哈曼贝克等全球知名的汽车零部件企业保持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并已成为广汽集团、一汽大众、蔚来汽车、吉利汽车、长安标致雪铁龙、丰田、尼桑、戴姆勒等知名整车厂商的合格供应商,发行人精密汽车冲压模具及金属结构件产品已广泛应用于保时捷、奥迪、宝马、奔驰、沃尔沃、捷豹、路虎、大众、长安标致雪铁龙、广汽传祺、吉利等品牌汽车的生产,同时,产品已从金属结构件单品逐渐往金属结构件组件乃至总成方向发展;在通信设备领域,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华为、中兴等知名企业;在办公及电子设备领域,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东芝、佳能、京瓷、爱普生、理光等全球知名厂商。

(四)财务概况

经天衡所审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6-302018-12-312017-12-312016-12-31
资产总额145,540.59139,420.44121,940.99100,475.17
负债总额59,326.9261,482.0858,089.9047,140.31
所有者权益总额86,213.6777,938.3663,851.0953,334.86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86,213.6777,938.3663,851.0953,334.86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6月2018年2017年2016年
营业收入74,095.46147,782.30141,676.74115,790.94
营业成本54,712.91110,066.96106,025.4189,021.95
营业利润9,411.9516,265.9816,146.1013,407.47
利润总额9,410.9516,271.7616,056.1814,006.82
净利润8,276.2814,087.2713,906.8311,658.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276.2814,087.2713,906.8311,658.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149.2114,768.1513,551.1611,097.6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724.627,945.0511,537.7615,578.0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789.27-8,472.20-13,370.83-5,491.6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6.672,681.26-1,914.72-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24.01-58.79-1,015.80782.22
现金以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77.312,095.33-4,763.5910,868.6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7,292.2717,469.5815,374.2520,137.84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19-6-302018-12-312017-12-312016-12-31
流动比率1.521.461.301.50
速动比率1.071.060.961.1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5.92%39.98%45.43%46.10%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7.636.905.654.72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率0.07%0.13%0.31%0.6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2.034.214.934.85
存货周转率(次/年)2.235.156.356.21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0.521.131.271.2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2,020.6820,911.8219,753.5516,615.90
利息保障倍数110.92141.04750.5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8,276.2814,087.2713,906.8311,658.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8,149.2114,768.1513,551.1611,097.6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0.680.701.021.3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020.19-0.420.96

注:上述财务指标未经说明,均指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计算。

5、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1)2019年三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9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2019年9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970,231,965.56890,623,129.588.94%
流动负债(元)645,336,277.21610,739,660.325.66%
资产总额(元)1,547,252,494.531,394,204,438.9810.98%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元)896,453,221.11779,383,606.9715.02%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7.936.9014.95%
项目2019年1-9月2018年1-9月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元)1,120,042,550.561,082,633,949.763.46%
营业利润(元)133,564,671.97120,114,435.2511.20%
利润总额(元)133,514,671.97120,114,435.2511.1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117,079,285.50104,984,286.8711.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114,573,795.91113,638,403.030.8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40.9311.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11.010.8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97%15.19%-1.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67%16.45%-2.7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95,812,697.0253,720,062.7778.3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850.4878.36%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说明

2019年1-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12,004.2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3.4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707.9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1.52%;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1,457.3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0.82%。2019年1-9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581.2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78.3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85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78.36%,主要系本期支付的原材料采购款及各项税费较上期有所减少。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发行人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2019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根据发行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发行人预计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为150,000至160,000万元,较2018年度同期增长1.50%至8.27%;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000至16,500万元,较2018年度增长6.48%至17.13%;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00至16,200万元,较2018年度增长0.22%至9.70%。上述数据为发行人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发行人盈利预测或承诺。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1,302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量,本次发行股票总量3,768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15,07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76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7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3,391.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5、发行价格:19.8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96倍(每股收益按照发行人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28倍(每股收益按照发行人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74,945.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766.7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9,178.79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2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9)00106号《验资报告》。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31元(按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发行后每股收益:0.93元/股(以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荣、谢祥娃夫妇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0年4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确需减持,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如下:①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数量的10%;②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1)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0年4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2)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荣、谢祥娃夫妇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郭京平、朱祥、翁明合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荣、谢祥娃夫妇做出特别承诺: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公司因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三、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祥鑫科技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祥鑫科技股本总额为15,07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票为3,768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33%;

(四)祥鑫科技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祥鑫科技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异物。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相关制度;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事项工作安排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如

3、保荐代表人:戴光辉、王展翔

4、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1002室

5、电话:0755-82130833

6、传真:0755-8213176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祥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担任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光辉 王展翔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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