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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管理经验以及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经查询,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周云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2、程序合法

本次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莉莉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颖女士、王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周芸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周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上人员任职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控,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2个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袁天荣邓鹏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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