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2021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2021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承诺的专项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经对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核查,我们认为白忠学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董事增补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提名白忠学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田高良:
李寿双:
郭菊娥: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