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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推动公司依法治企、合法高效经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审计人员应努力

学习和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级审计规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审计法规,开展审计工作,遵循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每年安排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组织对公司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价;

(三)组织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资产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经营绩效、投资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四)组织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对公司大修及技改项目进行审计;

(六)组织对公司物资采购和管理进行审计;

(七)组织对公司重要合同、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

(八)组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价;

(九)向公司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十)董事会或董事长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有:

(一)组织召开审计会议,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制定和修改公司审计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三)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其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审计建议;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有权提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审计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

任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审计部上报的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认真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安排首日审计会议,递交重要事项承诺书。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

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或审计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审计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未经批准不得撤销。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宁英化审〔201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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