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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4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19年10月11日,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 2019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 2019年10月12日至 2019年10月21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经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的规定,其作为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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