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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公告日期:2010-06-03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近日,网络媒体对武汉塑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提出了四点疑问,其中主要包括民营股东涉足骨干网投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不一致、武汉塑料国有股权打折出售以及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定价问题等。
  二、澄清说明
  经向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数字”)核实,上述媒体对于武汉塑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疑问和猜测并不属实,现说明如下:
  (一)楚天数字业务领域是否涉及广电骨干线网,楚天数字民营股东投资楚天数字是否涉足广电骨干线网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有关规定,楚天数字民营股东亦不得投资涉足广电骨干线网领域。
  说明:有关媒体报道中涉及的“国发〔2005〕10号”《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相关条款如下:
  “六、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楚天数字主营业务为湖北省有线数字电视传输、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工作(经营资源要素协调、平台建设、市场运营、客户服务、收费管理等),以及基于平台开发的增值服务及扩展服务等,并不涉及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线网的经营业务以及《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禁止非公有资本投资设和经营的其他情况。因此,不存在因楚天数字以及其民营股东投资涉足广电骨干线网领域导致违反《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有关规定的情况发生。
  (二)2008年6月湖北康慈投资进入楚天数字代价是5000万,但实际只获取了3000万的股权,相当于每股价格比楚天网络、统和投资高出66%。何以同一次增资扩股,却同股不同价。
  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人合的性质,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有限公司股东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利,可以协商确定增资价格及股权比例等事宜。
  2008年6月楚天数字主营业务已初具规模,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规模,楚天数字股东大会决定增资。为了回报公司发起人——统和投资、楚天网络承担的经营初期市场风险和整合风险,股东大会决定赋予原有股东楚天网络、统和投资以每股1元的价格进行增资;同时,股东大会决定引入新股东康慈投资,根据楚天数字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双方协商新的投资者康慈投资以溢价方式进入。以上增资行为是商务谈判协商结果,符合新、老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楚天数字事实上是以武汉塑料全部资产和负债(报告评估预估值1.72亿)以及1.75亿现金收购了武汉经开持有武汉塑料的4032万股股份,相当于每股约8.6元;同时本次重组基准日前20日均价为10.4元/股。上述国有股权何以可以打折出售。
  说明:根据2007年6月公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本次重组方案为重组上市公司武汉塑料,同时武汉塑料原大股东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与楚天数字资产置换完成的同时将回购原武汉塑料的经营资产。上市公司武汉塑料的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定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情况发生。
  (四)湖北艾维通信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把刚从湖北康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2.8元价格转让取得的楚天数字股权,以1.72元卖出,湖北艾维通信有限公司愿意亏损转让的原因;而武汉普天高科信息公司将其持有的5800万注册资本转让给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深圳领航兴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是1.0元/股,同股不同价再次浮现。
  说明:1、2010年为了配合湖北省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并积极支持国有网络资产上市,民营股东艾维通信愿以一定的价格出让楚天数字股权,此次股权交易性质为非同一控制人下的股权转让行为。同时,艾维通信与统和投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从2006年楚天数字成立至今,统和投资共投资持有14217.6万股,每股1元;艾维通信投资楚天数字3000万股,每股2.8元;艾维通信与统和投资购买楚天数字股权总体平均价格为1.31元/股,低于其最终出让价格
  1.72元/股。2010年2月艾维通信与统和投资将所持全部楚天数字股权转让总体是获利的,两公司对楚天数字的总体投资收益不存在亏损,交易双方的协商结果符合一般商业交易原则。
  2、2010年2月,经楚天数字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武汉普天将其持有的楚天数字的5800万股转让给深圳领航,其性质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权转让行为;以1元/股转让不但减少了交易成本,而且符合武汉普天、深圳领航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利益,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2010年2月普天转让股份给领航与2010年4月艾维出售楚天数字股权,是各股东自主的商业行为,两次股权转让时间不同、性质不同,转让价格亦不相同是合理的。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向管理层及相关股东进行了必要核实,对核查结果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5日与湖北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湖北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其置换出的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以及17,500万元现金作为交易对价购买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塑料4,03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72%(详情请见公司于2010年5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二)公司经营生产一切正常,基本面无重大变化,不存在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要变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三)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没有任何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五)公司2010年半年度预计盈利,业绩增长幅度同比不超过50%,具体增长比例等财务数据计算完成后,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必要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切勿轻信传闻。
  特此公告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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