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赵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