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相关设备的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龚菊明 | 顾维军 | 赵曾耀 |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