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名称变更后将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组织架构更为匹配,能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与品牌价值,保证公司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并反应未来发展格局。公司名称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同意变更公司名称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文君 苑德军 浦 军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