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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2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慎的研究,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修订。《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基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公司编制了《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该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实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更新。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

五、《关于确认收购Ball Asia Pacific Ltd.中国包装业务相关公司股权交易未进行业绩承诺及业绩预测的合理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收购未要求交易对方进行业绩承诺,是双方公平协商的结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购买,且考虑到本次交易为行业内并购,主要目的系获取二片罐产能资源,在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将由公司管理层自主决策,交易对方不再参与标的公司经营,因此未考虑要求交易对方进行业绩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收购标的公司股权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采用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截至估值基准日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最终以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果,由于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而公司没有对未来的财务及业绩状况进行预测。上述安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有助提升公司在金属包装行业的客户服务能力、优化客户和收入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次交易虽未要求交易对方出具业绩承诺,但股权转让价格系交易各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为正常商业交易价格;由于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而公司没有对未来的财务及业绩状况进行预测,前述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月红 单喆慜 吴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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