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彭建春、陈彬海、高毅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