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资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
对此事项,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聘期一年。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孙蔓莉 孙 琦 王佐林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