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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2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1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七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4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于公司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

二、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且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孙蔓莉 孙 琦 王佐林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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