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张志越 邵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