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核意见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委员会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资料,并发表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独立审计的专业能力。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邵立新 王经文 储雪俭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