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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2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4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3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为715.60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比例为1.04%

?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

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34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共计解锁715.60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比例为1.04%。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2018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26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2018年8月16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激励计划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8年10月18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8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00万股,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授予价格为6.20元/股。

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除5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外,其他343名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为该34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共计解锁715.60万股,对已离职的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如上所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股份登记完成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截至目前,相关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解锁条件解锁条件已达成情况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锁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4.037亿元人民币。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2018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1,013.72万元,比2017年增长72.73%,完成业绩净利润考核指标,满足解锁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外,其余343名人员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共计可解锁715.60万股。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所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11.00万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当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解除数量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0%。

本次共有34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共计解锁715.6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4%,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剩余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蔡卫东董事长2,000,000800,00040%1,200,000
刘东峰副董事长1,500,000600,00040%900,000
丁贵宝董事、总经理1,500,000600,00040%900,000
鹿志军党委书记150,00060,00040%90,000
王晓星副总经理100,00040,00040%60,000
宋春林党委副书记100,00040,00040%60,000
张建丽副总经理200,00080,00040%120,000
王涤非纪委书记150,00060,00040%90,000
徐子庆副总经理1,000,000400,00040%600,000
钱永纯副总经理150,00060,00040%90,000
丁晓鸿副总经理1,000,000400,00040%600,000
王东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600,000240,00040%360,000
金勇副总经理150,00060,00040%90,000
张格亮总工程师150,00060,00040%90,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29人)9,140,0003,656,00040%5,484,000
合计17,890,0007,156,00040%10,844,000

四、监事会意见

2019年10月21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外,其余343名人员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3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期715.6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相关股份上市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2019年10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到期,经考核,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期的解锁决策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审批程序,董事会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锁,解锁比例为4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5.60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锁事宜。

七、备查文件

1、2019年10月2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2019年10月21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5、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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