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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0

8-1-1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OZHON PRECISION INDUSTRY TECHNOLOGY CO.,LTD.)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

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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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11日,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或“公司”或“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及其他中介机构收到贵所《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1-3

一、问题一 ...... 4

二、问题二 ...... 20

三、问题三 ...... 26

8-1-4

一、问题一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针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乔岳、关联方香港博众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税务、海关等事项,就是否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进一步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如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意见。请香港律师、税务顾问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就香港乔岳、香港博众涉税事项是否会追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针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乔岳、关联方香港博众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税务、海关等事项,就是否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进一步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如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1、关于香港乔岳、香港博众境外投资事项的相关问题

(1)香港乔岳境外投资手续

1)商务主管部门

2015年12月25日,发行人就设立香港乔岳取得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501119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设立方式为“新设”,中方投资总额为64.5万美元。

2017年11月27日,因发行人整体变更导致名称变化,江苏省商务厅换发了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700632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香港乔岳的中方投资主体名称由“苏州博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方投资总额仍为64.5万美元。

2)外汇登记部门

根据《业务登记凭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ASone)系统显示,发行人已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经济开发区支行就境外投资香港乔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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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资金购付汇手续,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编号为FC2016062815。3)发改委部门根据设立香港乔岳时适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办理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手续。根据9号令要求,发行人应就设立香港乔岳的境外投资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但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差异,香港乔岳并非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而发行人设立香港乔岳时并未办理主管发改委备案手续。

2019年7月,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事项的情况说明》,确认截至说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未办理发改备案的行为受到过发改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相关境外投资行为未办理发改委备案登记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香港乔岳设立时已履行主管商务部门备案及外汇登记等境外投资监管程序,香港乔岳设立时未能履行发改委备案事宜已取得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确认,发行人相关境外投资行为未办理发改委备案登记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香港博众境外投资手续

吕绍林先生于2010年8月设立香港博众并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根据《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吕绍林先生于设立香港博众时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形,可能被主管机关视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情形,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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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根据吕绍林先生的确认,考虑香港博众的定位是博众精工的海外销售及相关贸易平台,其并未通过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方式向香港博众投资。考虑到《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处罚金额较低,最高处罚金额仅为5万,相较于《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法律责任中其他条款的罚款金额非常小,不属于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形,即使未来被外汇管理局予以处罚,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的情形。对此,吕绍林已出具承诺,如外汇主管机关基于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其承诺将及时、足额向外汇主管机关缴纳罚款。根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外汇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负责吴江辖区内个人、企业外汇管理事宜的吴江支局副局长、外汇管理部及国际收支部副主任(以下简称“主管人员”)等人进行的访谈,主管人员确认吕绍林先生不能就投资香港博众补办外汇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和管理实践,吕绍林先生自香港博众取得的利润分配不能调回,吕绍林先生在外汇管理方面没有行政处罚记录,上述行为不构成吕绍林先生在外汇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吕绍林先生通过香港博众取得的外汇收入产生于境外投资利润分配所得,其境外投资事宜未办理外汇登记,相关利润分配无法调回,经外汇主管机关确认,上述行为不构成吕绍林先生在外汇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就发行人子公司香港乔岳境外投资未办理发改委登记、实际控制人境外投资香港博众未办理外汇登记的事项,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2、关于香港乔岳、香港博众外汇事项的相关问题

(1)香港乔岳外汇事项

根据《业务登记凭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ASone)系统显示,发行人已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经济开发区支行就境外投资香港乔岳办理资金购付汇手续,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编号为FC2016062815。

(2)香港博众外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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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4年期间,苹果公司下达给香港博众的部分订单未转下达给发行人境内公司,且发行人将该部分订单对应的设备运至保税区外代工厂,对应的款项由香港博众向苹果公司全部收取,其交易的本质为外销行为。1)香港博众在境外收取外汇,不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非法套汇是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香港博众在境外向境外主体销售货物并收取外汇的行为属于境外机构在境外的外汇收支活动,不适用《外汇管理条例》;并且,上述业务中香港博众在境外收取外币货款,不属于应当以人民币收付款项的情况,不构成非法套汇。

就未转订单部分交易的本质为外销行为。由香港博众在境外收取外币货款,不属于应当以人民币收付款项的情况,不构成非法套汇。因此,香港博众在境外收取外汇不构成《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套汇行为。

2)发行人无需就上述事项承担违反外汇监管的行政处罚责任

如前所述,发行人直接将设备运至保税区外代工厂,不构成出口货物,并未产生外汇收入,也不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跨境转移外汇或骗购外汇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非法套汇行为。

根据2019年8月28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说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函》及2019年8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出具的《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说明》,针对“2012年至2014年期间,博众精工的客户向博众精工的关联方香港博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博众”)下达订单中有部分对应的设备由博众精工直接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并未出口至境外,也未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博众精工未确认对香港博众的收入,也未实际收款,货款共计3,096万美元由香港博众全部在境外收取”的情形,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认为“截至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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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博众精工存在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形,未发现逃汇、非法套汇等违反外汇监管的行为,我局也没有博众精工及吕绍林先生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记录”。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套汇行为,并且已就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非法套汇取得了主管机关确认意见,发行人无需就上述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需就上述事项承担违反外汇监管的行政处罚责任首先,在前述交易中,香港博众作为独立的境外法人主体与境外客户交易并收取外汇,吕绍林先生不存在收取外汇的行为。因此,在前述交易中,吕绍林先生不存在非法套汇行为。

其次,根据香港博众工商登记文件,程彩霞女士并非香港博众股东或董事。因此,在前述交易中,程彩霞女士不存在非法套汇行为。根据2019年10月1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说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绍林、程彩霞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函》及2019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出具的《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绍林和程彩霞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说明》,针对“2012年至2014年期间,博众精工的客户向博众精工的关联方香港博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博众”)下达订单中有部分对应的设备由博众精工直接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并未出口至境外,也未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博众精工未确认对香港博众的收入,也未实际收款,货款共计3,096万美元由香港博众全部在境外收取”的情形,国家外汇管理局吴江支局认为,“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我支局仍未发现博众精工实际控制人吕绍林存在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逃汇、非法套汇等违反外汇监管的行为,同时按贵办要求,也未发现博众精工另一实际控制人程彩霞存在相类似的情形和行为。我支局也没有吕绍林和程彩霞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套汇行为,并且已就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非法套汇取得了主管机关确认意见,发行人的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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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无需就上述业务情况承担违反外汇规定导致逃汇、非法套汇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综上,就发行人子公司香港乔岳、关联方香港博众外汇事项,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3、关于香港乔岳、香港博众税务事项的相关问题

(1)香港乔岳离岸豁免申报税务事项

香港乔岳定位于公司的海外销售及相关贸易平台,主要功能为承接公司海外客户订单并转交境内企业生产后销售给公司海外客户。香港乔岳2016/17、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即中国大陆2016、2017及2018会计年度)的利得税申报资料,均依据经审计的数据进行填报,并在香港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报,2016/17及2017/18课税年度(即中国大陆2016及2017会计年度)的利得税申报已取得了香港税务局的回函确认,确认“贵公司在上述课税年度并无应征收利得税的利润”。同时,结合香港乔岳业务经营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过往法庭案例判断,香港乔岳在2016/17、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即中国大陆2016、2017、2018会计年度)已向香港税务局做离岸利润豁免利得税申请。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有以下行为,香港税务局可根据第80(2)条对其提出检控:(i)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ii)作出不正确的陈述;(iii)提供不正确的数据;(iv)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或(v)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香港税务局,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10,000元及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香港乔岳均依据经审计的数据正确填报报税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报,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香港乔岳不存在受到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不影响香港乔岳开展业务的合法性。具体分析如下:

1)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香港乔岳向香港税务局所呈交的利得税报税表、利得税计算表经香港乔岳授权,均由BDO TAX LIMITED(德豪税务顾问有限公司)根据审计报告内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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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及按照香港税务局的规范要求填写,所填报的资料均是正确无误,不存在遗漏或错误填写的情况。因此,香港乔岳不存在第(i)项行为所列示的情况。2)作出不正确的陈述这里是指根据税务条例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而作出不正确陈述。就公司而言,扣除是指公司就各项开支费用从应课税利润中扣除。免税额则主要是指公司为产生应课税利润而就工业/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工业装置及机械支付的资本开支而获得的折旧免税额。由于香港乔岳在2016/17、2017/18及2018/19(即2016年、2017年度和2018年度)课税年度均已作离岸申报而没有在其报税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因此第(ii)项行为并不适用于香港乔岳。

3)提供不正确的资料香港乔岳向香港税务局所提供的资料,包括相关的财务数据均经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被认为该财务报表能真实及公允地反映香港乔岳的财政状况。另外,就公司的业务运作亦有相关文件支持。因此,香港乔岳不存在第(iii)项行所列示的情况。

4)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香港乔岳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并在2017年6月12日收到香港税务局向其发出的第一张就2016/17课税年度的香港利得税报税表。按香港税务局的要求,该利得税报税表需在发出后3个月内提交(即2017年9月11日或之前)。香港乔岳在2017年9月11日(即在限期日)呈交2016/17利得税报税表及相关审计报告(由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予香港税务局。另外,按香港税务局的要求,香港乔岳的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需分别在2018年8月15日及2019年8月15日或之前提交到香港税务局。香港乔岳已于2018年8月1日及2019年7月12日(即在限期前)分别呈交2017/18及2018/19利得税报税表及相关审计报告予香港税务局。香港乔岳已按时提交报税表,因此香港乔岳不存在第(iv)项所列示的情况。

5)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香港税务局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1(2)条,如纳税人就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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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除非税务局已向该纳税人发出报税表,否则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就2016/17课税年度,香港乔岳有理据地在利得税报税表内作离岸利润豁免申报,即香港乔岳在 2016/17 课税年度中并没有应课税利润。至于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香港税务局分别于2018及2019年4月份发出相关利得税报税表予香港乔岳。因此,香港乔岳就2016/17至2018/19课税年度并没有需要向香港税务局作出相应的通知及没有触犯第(v)项行为。

对此,BDO TAX LIMITED(德豪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香港乔岳税务意见书》及补充意见确认,香港乔岳并没有触犯上述第(i)至(v)项行为。加上,香港乔岳对香港税务局的提问作出全面配合,提供所需资料,交易文件以及详细披露其业务运作。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香港税务局亦不会向香港乔岳提出检控并征收罚款,所以并不存在处罚的法律风险。

此外,黄嘉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亦确认,香港乔岳并没有触犯上述第(i)至(v)项行为。并且,法律意见书还明确,根据管理层的表述,香港乔岳在利得税报税表内作离岸利润豁免申报时均事先取得德豪税务顾问有限公司的专业意见,真诚相信其有理据地作出该等申报,预期香港税务局将同意该等申报,并且在申报过程中如实向税务顾问以及税务局提供了所有相关资料信息。同时,香港乔岳对香港税务局的提问作出全面配合,提供所需资料、交易文件以及详细披露其业务运作。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香港税务局也不会向香港乔岳提出检控并征收罚款,所以并不存在处罚的法律风险。

对于香港乔岳的实际控制人吕绍林和程彩霞,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也不存在吕绍林及程彩霞因香港乔岳上述事项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具体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一/(二)香港乔岳、香港博众涉税事项是否会追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香港律师、税务顾问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香港乔岳并没有触犯上述第(i)至(v)项行为。加上,香港乔岳对香港税务局的提问作出全面配合,提供所需资料,交易文件以及详细披露其业务运作。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香港税务局亦不会向香港乔岳提出检控并征收罚款,实际控制人也不会受到检控并被处以罚款,所以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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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法律风险。

(2)香港博众申请税务注销事项

就香港博众而言,香港博众于2018年7月向香港税务局提交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申请。按照香港公司注销流程,香港公司注销时首先需提交申请至香港税务局,若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香港税务局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会发出通知书并列明尚未完成的事宜或需提供的资料,要求申报企业进行补充,企业补充资料后税务局会继续处理申请。在获得香港税务局不反对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到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根据香港税务局的税务资料,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及

-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香港税务局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截至目前,香港税务局已向香港博众出具不反对通知书,确认香港博众通过审查,香港税务局并不反对撤销香港博众的注册。

香港税务局出具的不反对通知书,说明香港博众目前并无任何尚未解决的香港税务事宜。截至目前,香港税务局亦没有向香港博众要求提供数据作进一步的审阅。

上述分析已经谭卢洁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博众的香港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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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意见确认。此外,黄嘉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说明,根据香港税务局出具之不反对通知书,香港税务局认同香港博众并没有任何尚未解决的香港税务事宜。对于香港博众的实际控制人吕绍林,香港税务局出具不反对通知书,可以证明香港博众并没有尚未解决的香港税务事宜。即使在任何极端情况下,香港博众被香港税务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吕绍林已经承诺,如果香港博众被追缴任何税款,或/及同时被香港税务局处以罚款,其将及时、足额承担香港博众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因此,吕绍林不会出现因香港博众无法支付欠税而被香港税务局主张要求承担补征税项的情形。此外,程彩霞与香港博众并无法律上之联系,其作为吕绍林先生的配偶无须就上述事项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吕绍林和程彩霞不会因香港博众的税务问题而被香港税务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一/(二)香港乔岳、香港博众涉税事项是否会追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香港律师、税务顾问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就香港博众的利润分配,吕绍林先生已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已出具书面合法合规证明。

(3)2012年度至2014年度期间发行人将设备直接运至保税区外代工厂的情况对税收事项的影响

2012年度至2014年度期间,发行人存在将设备直接运至保税区外代工厂的情况,在税务事项上涉及出口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1)出口关税的影响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计征出口关税商品共计100余种,主要是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等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

发行人出口的自动化生产设备不属于应税出口货物,无需缴纳出口关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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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关税方面,发行人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形。2)增值税的影响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发行人将直接设备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的情形,属于税法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发行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相关增值税1,940.18万元及滞纳金1,802.93万元,发行人已就上述情形履行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就此事项出具了专项证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发行人境外客户下达给发行人关联方香港公司的部分订单的货款由香港公司全额收取,而发行人将该部分订单对应的产品直接在境内非保税区交给客户。发行人已就上述情况按照规定补缴了税款,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不会就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3)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香港博众之间业务往来应按照正常交易价格调整计税基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1,676.99万元及滞纳金1,510.54万元,发行人已就上述情形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就此事项出具了专项证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发行人境外客户下达给发行人关联方香港公司的部分订单的货款由香港公司全额收取,而发行人将该部分订单对应的产品直接在境内非保税区交给客户。发行人已就上述情况按照规定补缴了税款,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不会就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

因此,发行人已针对2012年至2014年的情况履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不会就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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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就发行人子公司香港乔岳、关联方香港博众税务事项,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4、关于香港乔岳、香港博众海关事项的相关问题

1)香港乔岳的海关事项

香港乔岳作为发行人的境外订单承接平台,承接公司海外客户订单并转交境内公司生产,发行人境内主体完成生产后将货物出口至保税区内代工厂。在前述业务模式中,发行人境外主体作为货物出口方履行出口报关手续,香港乔岳作为下订单方不直接参与出口报关环节。

根据发行人主管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江海关于2018年1月12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7月29日分别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于2018年1月因商品价格错误申报被成都综合保税区海关罚款9万元的事项外,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年6月3日,发行人主管海关吴江海关出具说明,确认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罚款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9年5月31日,成都综合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书面确认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香港乔岳不存在海关监管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2)香港博众的海关事项

2012年度至2014年度期间,存在苹果公司下达给香港博众的部分订单未转下达给发行人境内公司,且发行人直接将该部分订单对应的设备运至保税区外代工厂的情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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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机制,共同对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进行监管。由此可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报关、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统一标准对出口货物进行管理。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于“出口货物”法律定义,发行人按照香港博众的指示直接将设备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的设备并未实际离境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因此发行人直接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的设备不属于出口货物,不存在应当履行报关出口程序的情况。根据发行人主管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江海关出具的《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关合规情况的说明》,其确认发行人直接将设备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并未出口至境外,也未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情况,不属于海关监管范畴,因此也不构成货物应出口报关而未出口报关的情形,不构成海关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说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发行人在因上述业务模式及操作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已就上述业务模式及操作在海关方面的合规情况取得主管海关的确认意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综上,就发行人关联方香港博众在上述交易中涉及的海关监管事项,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二)香港乔岳、香港博众涉税事项是否会追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香港律师、税务顾问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香港乔岳的涉税事项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经BDO TAX LIMITED(德豪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香港乔岳税务意见书》确认,香港乔岳是一间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本身是独立于公司拥有人(即股东)的法人,以有限法律责任经营业务的,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吕绍林及程彩霞通过多间控股公司,持有香港乔岳母公司博众精工的大部份股权,而间接拥有香港乔岳的股权利益。因此,若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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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驳回而须就其利润缴纳利得税,亦不存在两位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至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须要履行其董事责任。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7条,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基于香港乔岳有足够资金缴纳税金,香港税务局并不会以《香港税务条例》向程彩霞征补加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并不存在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综上,不存在吕绍林及程彩霞作为实际控制人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

根据黄嘉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乔岳作为于香港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下视作独立法人。吕绍林及程彩霞通过多间控股公司,持有香港乔岳母公司博众精工的大部份股权,而间接拥有香港乔岳的股权利益。根据香港法律,吕绍林及程彩霞并不会因为作为香港乔岳之间接股东而因离岸豁免申报被驳回而受到香港税务局处罚。至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须要履行其董事责任。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7条,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基于香港乔岳有足够资金缴纳税金,香港税务局并不会以《香港税务条例》向程彩霞征补加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并不存在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综上,不存在吕绍林及程彩霞作为实际控制人因香港乔岳上述事项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吕绍林及程彩霞并不会因离岸豁免申报被驳回而受到香港税务局处罚。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基于香港乔岳有足够资金缴纳税金,香港税务局并不会以《香港税务条例》向程彩霞征补加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并不存在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因此,不存在吕绍林及程彩霞作为实际控制人因香港乔岳的税务问题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

2、香港博众的涉税事项对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根据谭卢洁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香港博众的香港税务问题咨询》之税务意见书确认,吕绍林作为香港博众的股东,而香港博众是一家成立在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团体,就偿还公司的负债(包括税务责任)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无须由公司股东承担;而吕绍林作为香港博众的董事,其董事责任问题仅在公司无法支付欠税的情况下发生,香港税务局出具不反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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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可以证明香港博众并没有任何尚未解决的香港税务事宜。即使在任何极端情况下,香港博众被香港税务局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吕绍林已经承诺,如果香港博众被追缴任何税款,或/及同时被香港税务局处以罚款,其将及时、足额承担香港博众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因此,吕绍林不会出现因香港博众无法支付欠税而被香港税务局主张要求承担补征税项的情形。此外,就程彩霞因上述问题的法律责任事宜,程彩霞与香港博众并无法律上之联系,其作为吕绍林先生的配偶无须就上述事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即,按上述理解,吕绍林和程彩霞不会因香港博众的税务问题而被香港税务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黄嘉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吕绍林作为香港博众的股东,而香港博众是一家成立在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团体,就偿还公司的负债(包括税务责任)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无须由公司股东承担;而吕绍林作为香港博众的董事,其董事责任问题仅在公司无法支付欠税的情况下发生,根据香港税务局出具之不反对通知书,香港税务局认同香港博众并没有任何尚未解决的香港税务事宜。即使在任何极端情况下,香港博众被香港税务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吕绍林已经承诺,如果香港博众被追缴任何税款,或/及同时被香港税务局处以罚款,其将及时、足额承担香港博众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因此,吕绍林不会出现因香港博众无法支付欠税而被香港税务局主张要求承担补征税项的情形。此外,就程彩霞因上述问题的法律责任事宜,程彩霞与香港博众并无法律上之联系,程彩霞并非香港博众之股东或者董事,也并非香港博众的高级人员或员工,其作为吕绍林先生的配偶无须就上述事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即,按上述理解,吕绍林和程彩霞不会因香港博众的税务问题而被香港税务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吕绍林作为香港博众的股东,就偿还公司的负债(包括税务责任)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无须由公司股东承担;而吕绍林作为香港博众的董事,其董事责任问题仅在公司无法支付欠税的情况下发生,香港税务局出具不反对通知书,可以证明香港博众并没有尚未解决的香港税务事宜。即使在任何极端情况下,香港博众被香港税务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吕绍林已经承诺,如果香港博众被追缴任何税款,或/及同时被香港税务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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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款,其将及时、足额承担香港博众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此外,程彩霞与香港博众并无法律上之联系,其作为吕绍林先生的配偶无须就上述事项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吕绍林和程彩霞不会因香港博众的税务问题而被香港税务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就香港乔岳而言,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香港税务局亦不会向香港乔岳或实际控制人提出检控并征收罚款,所以香港乔岳及实际控制人并不存在处罚的法律风险;就香港博众而言,基于香港博众递交给香港税务局及其现有的资料,香港税务局已向香港博众出具不反对通知书,确认香港博众通过审查,香港税务局并不反对撤销香港博众的注册。香港税务局出具不反对通知书可以证明,香港博众并没有尚未解决的香港税务事宜,香港博众股东及董事吕绍林不会因香港博众的税务问题而被香港税务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程彩霞与香港博众并无法律上之联系,其作为吕绍林先生的配偶无须也不会因香港博众的税务问题而被香港税务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三)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1、核查过程

(1)查阅香港乔岳设立及存续期间时履行的境外投资审批、外汇登记程序相关证明/确认文件;

(2)2019年7月,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事项的情况说明》;

(3)查阅黄嘉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4)查阅BDO TAX LIMITED(德豪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香港乔岳税务意见书》、谭卢洁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博众《关于香港博众的香港税务问题咨询》;

(5)查阅了《香港税务条例》及释义和相关案例;

(6)取得香港乔岳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纳税申报文件及香港税务局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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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得香港税务局关于香港博众税务注销的不反对通知书;

(8)取得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有关承诺函;

(9)取得就报告期外香港博众未转订单事项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专项合规证明,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外香港博众未转订单事项税务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对发行人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就报告期外香港博众未转订单事项进行访谈,获取发行人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专项合规证明,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外香港博众未转订单事项外汇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对发行人外汇管理部门就实际控制人设立香港博众未办理外汇登记事项进行访谈,了解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取得就报告期外香港博众未转订单事项主管海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专项合规证明,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外香港博众未转订单事项海关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就发行人子公司香港乔岳、关联方香港博众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税务、海关等事项,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就香港乔岳涉税事项而言,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香港税务局亦不会向香港乔岳或实际控制人提出检控并征收罚款,所以香港乔岳及实际控制人吕绍林和程彩霞并不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就香港博众涉税事项而言,香港税务局出具的不反对通知书证明香港博众并没有尚未解决的香港税务事宜,实际控制人吕绍林和程彩霞不会因香港博众的税务问题而被香港税务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二、问题二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并补充以下事项:(1)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全面分析和风险揭示;(2)全资子公司香港乔岳涉税事项补缴税款及被处罚的风险;(3)毛利率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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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下降的风险;(4)公司实际控制人绝对控股对公司治理及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5)补缴相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对2019年净利润的影响;(6)结合蔚来汽车的最新经营状况,进一步分析与蔚来汽车合作的持续性、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做风险提示。回复:

(一)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全面分析和风险揭示

关于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全面分析和风险揭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风险/(一)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1.44%、83.72%、74.35%和77.12%,其中,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09%、64.45%、47.21%和53.08%。同时,苹果公司既直接与发行人签订订单,也存在部分产品通过指定EMS厂商与发行人签订订单的情况,报告期内苹果公司及其指定EMS厂商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10%、

84.84%、71.74%和77.76%。公司面临对苹果产业链存在依赖的风险,具体包括:

1、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苹果产业链的风险

苹果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聚集了众多优秀的厂商为其服务,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体系。苹果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会执行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需要对供应商技术研发能力、规模量产水平、品牌形象、质量控制及快速反应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而且对产品订单建立了严格的方案设计、打样及量产测试程序。公司在成为他们的合格供应商后,通过持续的订单销售与其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尽管苹果产业链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的基本特征,公司近年来仍不断拓展其他大型客户,但目前面向苹果产业链公司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仍然较高,使得公司产品的销售客观上存在对苹果公司的依赖。

2、苹果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的风险

2018年以来,苹果公司的iPhone产品销售情况未达外界预期。鉴于苹果公司的工业设计和技术实力、资源整合与运营管理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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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核心竞争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作为自动化设备供应商与苹果公司产品销量并无严格的线性关系,且公司生产的设备已应用于苹果公司多项增长良好新产品的生产之中,一定程度上对冲了iPhone产品销售未达预期的不利影响。整体而言,公司作为苹果公司核心自动化设备供应商,受到苹果公司销量未达预期的影响有限,苹果公司暂时性的销量下降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如果苹果公司未来的产品设计、功能特性不能够获得终端消费者的认可,或者苹果公司的营销策略、定价策略等经营策略出现失误且在较长时间内未能进行调整,则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重要客户苹果公司经营情况所导致的经营风险。

3、与苹果公司之间商业合作的技术迭代风险

苹果公司作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品牌商,其产品以制造工艺难度大、精度要求高、设计领先性强等因素而著称。由于苹果公司的各类消费电子产品每隔一段时期均需要进行更新、升级换代,在新产品中除了使用苹果公司最新的芯片、软件等技术外,还会采用新的设计、工艺和物理特性(如防水防尘),相应的就会对设备供应商提出组装、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迭代需求。由于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升级和突破是行业发展的常态,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跟进苹果公司需求,或者短期内市场上出现了跨越式的技术突破而公司未能跟进,则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可能面临技术迭代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二)全资子公司香港乔岳涉税事项补缴税款及被处罚的风险

关于全资子公司香港乔岳涉税事项补缴税款及被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风险/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香港乔岳涉税事项补缴税款及被处罚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香港乔岳定位于公司的海外销售及相关贸易平台,主要功能为承接公司海外客户订单并转交境内企业生产后销售给公司海外客户。香港乔岳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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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即中国大陆2016、2017及2018会计年度)的利得税申报资料,均依据经审计的数据进行填报,并在香港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报,2016/17及2017/18课税年度(即中国大陆2016及2017会计年度)的利得税申报已取得了香港税务局的回函确认,确认“贵公司在上述课税年度并无应征收利得税的利润”。同时,结合香港乔岳业务经营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过往法庭案例判断,香港乔岳所产生的贸易收入及利润并不产生或来自香港,在2016/17、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即中国大陆2016、2017、2018会计年度)已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离岸利润豁免利得税的申请。

就香港乔岳的离岸利润豁免事项,香港税务局在2018年3月14日向香港乔岳发出询问。香港乔岳已于2018年11月15日及2019年7月22日分别向香港税务局提交书面回复及证明文件。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香港税务局的最终确认。香港乔岳不存在触犯《香港税务条例》第80(2)条的行为(香港乔岳向香港税务局所提供的资料均是正确无误,并不存在任何漏报或少报资料或提供不正确的报税表、陈述或资料等),即使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亦不会受到香港税务局的检控并罚款,所以并不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但是,如香港税务主管机构最终未认可的离岸利润豁免事项,香港乔岳仍会面临应当及时补缴各期利得税的风险。如需补缴相应利得税,按照香港利得税率16.5%模拟计算,香港乔岳2016年至2018年度累计需补交利得税的金额为222.18万美元。”

(三)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

关于公司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风险/(三)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99%、47.26%、41.78%和

43.99%,存在一定的波动。公司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客户对产品功能、自动化程度的要求均不相同,相应产品配置差异较大,从而使产品之间的价格和毛利差异较大。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客户的技术需求,公司可能对设计方案作出调整,进而引起公司产品的成本出现变动,导致毛利率产生变化。如发行人产品价格未来因市场波动等因素持续降低,或部分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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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受市场波动因素出现采购价格上涨,以及如果人力成本持续上升、管理成本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将持续下降,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绝对控股对公司治理及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绝对控股对公司治理及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风险/(四)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吕绍林、程彩霞夫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两人通过乔岳投资、苏州众一、苏州众二、苏州众六、苏州众之七、苏州众之八、苏州众十间接控制博众精工合计97%的股份。虽然公司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并通过制订并实施“三会”议事规则、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吕绍林与程彩霞夫妇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可能通过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五)补缴相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对2019年净利润的影响

关于补缴相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对2019年净利润的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风险/(五)补缴相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对2019年净利润影响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由于对2016年以前收入确认及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溯确认报告期外的收入11,412.77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667.65万元,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100.15万元,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人民币1,940.17万元,附加税232.82万元和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676.99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增加公司2016年期初未分配利润8,935.46万元。同时,公司已于2019年7月缴纳因上述补缴税款事项而产生的滞纳金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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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9.73万元,并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计入2019年当期损益。因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较大,因此存在影响2019年度经营成果、降低2019年度发行人盈利能力水平的风险。”

(六)结合蔚来汽车的最新经营状况,进一步分析与蔚来汽车合作的持续性、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做风险提示。关于与蔚来汽车合作的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风险/(六)与蔚来汽车合作的有关风险”中补充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蔚来汽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0万元、592.95万元、21,045.26万元和1,137.1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30%、

8.36%和1.34%。截至2019年6月30日,蔚来汽车应收账款余额为5,914.21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蔚来汽车销售自动换电站设备。发行人结合蔚来汽车的经营状况以及设备的使用情况,自2019年起已逐渐降低与蔚来汽车的交易规模,占当期收入的比重很低。2016年至2019年1-6月,公司对蔚来汽车合计确认销售收入22,775.33万元,合计确认应收款项26,611.09万元,已累计回款22,956.41万元,回款比例为86.27%,其中,2019年度回款金额10,493.03万元,回款情况良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6年度至2019年1-6月
销售收入合计22,775.33
应收款金额合计26,611.09
截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收款金额20,696.88
其中:2017年回款金额237.85
2018年回款金额12,225.53
2019年1-6月回款金额8,233.50
截至2019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5,914.21
2019年6月末期后回款金额2,2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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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16年度至2019年1-6月
2019年6月末期后尚未回款余额3,654.68
2019年6月末期后确认应收账款金额2,464.11
截至目前尚未回款余额6,1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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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股书概览章节关于技术先进性的披露及其依据,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五、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模式创新性、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一)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模式创新性、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中补充披露:

“1、发行人技术先进性

公司在工业自动化底层技术方面积累雄厚。其中,精密机械设计方面公司运用了先进设计制造技术理论与方法,拥有完善的建模及仿真技术,可以实现产品智能化的设计与制造;公司还掌握精密运动控制、驱动技术,拥有自主研发硬件平台,并掌握相关的核心算法;机器视觉方面,公司拥有相机、工业镜头、光源及2D\3D软件平台并自主研发了相关核心算法;工业机器人方面,公司拥有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精密机械、控制器及软件平台,并具有相关核心算法及定制开发能力。此外,公司积累了完善的测试方法及测试能力,有效的保证了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公司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参见“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五、技术水平情况”之“(二)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

公司提前向核心零部件领域研发布局,在机械、电控、机器视觉等方面持续投入,在运动控制底层算法、伺服算法、视觉软件算法、电机设计仿真、运动控制及驱动硬件平台、工业镜头及光源设计、机器人控制及软件开发方面取得了一定突破。公司的工业机器人、直线电机、运动控制器、伺服驱动器、视觉系统的工业镜头、工业光源等产品均已经过重要客户使用评估、检验并在公司自身设备上已大量使用。

截止2019年6月底,公司共取得有效授权专利总计1,303项,其中发明专利总计795项,专利数量众多。公司技术研发人员数量达到991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31.68%。公司参与制定了机器人领域国际标准1项,国家标准10项,行业标准4项。公司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3C电子产品整机装配生产设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

2、发行人业务体系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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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注重自身的研发管理体系建设,自2017年9月开始引入业界先进的IPD(集成产品开发)研发管理体系,以促进公司研发能力的持续提升。在适用过程中不断提高了公司的研发输出能力;同时,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体系有效的保障了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公司研发体系完善、高效。2018年开始,公司提出“二次创业”理念,旨在四个关键方向上做精做强:

一是面向自动化核心零部件的基础研发及后续生产、销售;二是基于自主开发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的专机、标机的研发、生产、销售;三是基于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柔性生产线、智能仓储的数字化工厂整体解决方案的集成建设服务;四是基于人工智能的服务机器人的预研。

总体而言,公司拥有完善的研发体系、清晰的技术发展路径、前瞻的技术研发布局。

3、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

博众精工生产的主要产品均已处于批量生产阶段。公司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了一系列的先进工艺及技术,使产品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前列。公司核心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情况参考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五、技术水平情况”之“(二)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

关于招股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关于技术先进性的披露及其依据,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五、技术水平情况/(三)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情况”中补充披露:

“(1)公司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概况

精度、速度、稳定性是工业自动化及机器人产品性能的关键指标,而这些都是建立在精密机械设计、精密运动控制、机器视觉、核心算法以及完善的测试技术的基础之上。经过十几年发展,公司在工业自动化底层技术方面积累雄厚。其中,精密机械设计方面公司运用了先进设计制造技术理论与方法,拥有完善的建模及仿真技术,可以实现产品智能化的设计与制造;公司还掌握精密运动控制、驱动技术,拥有自主研发硬件平台,并掌握相关的核心算法;机器视觉方面,公司拥有相机、工业镜头、光源及2D\3D软件平台并自主研发了相关核心算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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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器人方面,公司拥有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精密机械、控制器及软件平台,并具有相关核心算法及定制开发能力。此外,公司积累了完善的测试方法及测试能力,有效的保证了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博众精工核心技术水平情况参考本节之“五、技术水平情况”之“(四)发行人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

(2)提前布局工业机器人本体及核心零部件等上游领域,全产业链发展战略体现的技术先进性核心零部件是制约我国自动化与机器人和工业发展及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瓶颈,公司提前向核心零部件领域研发布局,在机械、电控、机器视觉等方面持续投入,在运动控制底层算法、伺服算法、视觉软件算法、电机设计仿真、运动控制及驱动硬件平台、工业镜头及光源设计、机器人控制及软件开发方面取得了一定突破。公司的工业机器人、直线电机、运动控制器、伺服驱动器、视觉系统的工业镜头、工业光源等产品均已经过重要客户使用评估、检验并在公司自身设备上已大量使用,同时,报告期内还实现了一定对外销售,开始对进口核心零部件产品进行替代。公司在工业机器人本体及核心零部件等上游领域已取得了一定的先动优势。

(3)公司发明专利、研发投入、技术水平认定等方面体现的技术先进性

专利与研发投入方面,截止2019年6月底,公司共取得有效授权专利总计1,303项,其中发明专利总计795项,专利数量众多。公司技术研发人员数量达到991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31.68%。2016年至2019年1-6月,公司累计研发投入合计为8.78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约12.70%。

行业认可方面,公司参与制定了机器人领域国际标准1项,国家标准10项,行业标准4项。此外,2019年国际视觉标准大会首次在中国举行,会议会场设在公司总部,同时,公司承办并参与了相关国际视觉标准制定。公司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3C电子产品整机装配生产设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同时,公司的军民两用智能引导车和军民两用高精度检测设备还荣获第二届中国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应用大赛优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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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研发创新战略体现的技术先进性

2018年开始,公司提出“二次创业”理念,旨在四个关键方向上做精做强:

一是面向自动化核心零部件的基础研发及后续生产、销售;二是基于自主开发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的专机、标机的研发、生产、销售;三是基于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柔性生产线、智能仓储的数字化工厂整体解决方案的集成建设服务;四是基于人工智能的服务机器人的预研。

第一,核心零部件方面公司于2010年开始核心零部件的研发,重点布局直线电机、光源镜头、工业机器人,已取得37项相关专利;在算法、软件等技术方面取得领先地位,开发出新一代自适应镜头、龙门双驱的驱动器等国际领先的产品,工业机器人和控制器均实现自主开发。

第二,标机、专机方面公司于2015年开始基于自主开发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的专机、标机的研发、生产、销售,目前已形成5-15微米3D视觉检测设备、15亿像素超大分辨率工业相机、精度高达纳米级别的基于光谱共焦技术的核燃料棒3D检测设备、基于人工智能和视觉技术的检测设备等标机产品,后续将研发SMT贴片等标准化设备。

第三,数字化工厂整体解决方案方面公司于2015年开始布局基于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柔性生产线、智能仓储的数字化工厂整体解决方案的集成建设服务。目前已在空调行业和日化行业成功实施了数字化工厂项目。

第四,服务机器人方面公司于2011年开始基于人工智能的服务机器人的预研,已获取76项相关专利;预研产品包括巡逻机器人、递送机器人、楼宇机器人、接待机器人等。

(5)工艺设计及精密加工水平体现的技术先进性

公司将自主开发的MES管理系统(机加中心工业平台)应用到机加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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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属于自己的数字化工厂。通过MES系统,从下工单到原材料采购、工艺设计、排产、加工,再到产成品入库,公司可以实现全程监控,方便品管部门对机加品的实施控制,大幅提高设备的嫁动率;同时,通过MES系统,可对机加员工的操作进行全程记录,了解每台设备的实时运转情况,产品良品率得到大幅提升。MES管理系统整体分为今日关注、数字制造、设备物联、运营效能和数字决策等六大模块,通过上述内容,公司可在控制平台对整个机加中心运转情况,真正实现透明工厂概念。工艺是机加业务技术水平的核心体现,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在工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工艺设计方面难度较高的载具、料盘、防型等均由公司自主设计工艺并加工生产,确保公司自主掌握基础精密机械加工技术,确保后续各类非标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的可实现性和及时性。”

(二)香港乔岳涉税事项的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就此出具的相关承诺

关于香港乔岳涉税事项的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就此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四、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情况/(四)重要子公司的历史沿革、业务定位/5、香港乔岳”中补充披露:

“(6)香港乔岳涉税事项的情况

1)香港乔岳离岸利润豁免事项的情况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有关规定,香港公司所得税为“利得税”,并根据地域来源性原则征收。若企业业务在香港本地产生,企业需按利润的

16.5%缴纳利得税;若企业以离岸方式进行运营,所有业务均不在香港本地产生,则所产生利润无需缴纳利得税。

香港乔岳定位于公司的海外销售及相关贸易平台,主要功能为承接公司海外客户订单并转交境内企业生产后销售给公司海外客户。因此,结合香港乔岳业务经营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过往法庭案例判断香港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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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所产生的贸易收入及利润并不产生或来自香港,香港乔岳符合离岸利润豁免申报的规定。2)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的相关规定逐条分析是否符合该等规定香港是按“地域来源原则”以征收利得税。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以下简称“税例第14条”),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根据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利润来源地》(以下简称“条例指引第21号”)的规定,在评定香港公司从事商品或货物买卖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香港税务局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如下:

①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②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③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完全在港课税,并考虑各项情况,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④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⑤如商品或货物是向香港供货商或制造商购买,有关的购货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⑥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⑦有关的购货和销售合约固然重要,但必须考虑产生贸易利润的全部运作,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综合前述标准,与香港乔岳的业务比对情况如下:

序号相关标准香港乔岳基本情况
1产品在何处采购香港乔岳通过下单至中国境内方式向博众精工采购自动化设备等产品
2产品在何处出售香港乔岳在中国内地接收销售订单,与客户磋商条款及价格的相关活动,均由博众精工的管理人员到访海外客户时进行
3产品销售给谁主要销售给注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的苹果公司,不包括香港顾客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
4向谁采购香港乔岳主要向中国境内公司博众精工采购,不属于香港供应商或制造商
5工作人员在哪香港乔岳董事居住地不在香港、于香港亦无单独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发行人中国境内员工负责进行接单、生产及销售,不属于“不需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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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达成买卖合约的方式”
6货物运送至何处货物的运送安排由公司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负责
7存货存放在何处香港乔岳在香港没有存货,大部份货物直接运送至客户指定在中国内地的区域
8是否在境外存在融资香港乔岳未通过香港银行进行融资或出具信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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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分析香港乔岳是否会受到香港税务局的处罚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有以下行为,香港税务局可根据第80(2)条对其提出检控:(i)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ii)作出不正确的陈述;(iii)提供不正确的数据;(iv)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或(v)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香港税务局,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10,000元及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香港乔岳均依据经审计的数据正确填报报税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报,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香港乔岳不存在受到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不影响香港乔岳开展业务的合法性。具体分析如下:

①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香港乔岳向香港税务局所呈交的利得税报税表、利得税计算表经香港乔岳授权,均由BDO TAX LIMITED(德豪税务顾问有限公司)根据审计报告内之财务数据及按照香港税务局的规范要求填写,所填报的资料均是正确无误,不存在遗漏或错误填写的情况。因此,香港乔岳不存在第(i)项行为所列示的情况。

②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这里是指根据税务条例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而作出不正确陈述。就公司而言,扣除是指公司就各项开支费用从应课税利润中扣除。免税额则主要是指公司为产生应课税利润而就工业/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工业装置及机械支付的资本开支而获得的折旧免税额。由于香港乔岳在2016/17、2017/18及2018/19(即2016年、2017年度和2018年度)课税年度均已作离岸申报而没有在其报税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因此第(ii)项行为并不适用于香港乔岳。

③提供不正确的资料

香港乔岳向香港税务局所提供的资料,包括相关的财务数据均经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被认为该财务报表能真实及公允地反映香港乔岳的财政状况。另外,就公司的业务运作亦有相关文件支持。因此,香港乔岳不存在第(iii)项行所列示的情况。

④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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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乔岳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并在2017年6月12日收到香港税务局向其发出的第一张就2016/17课税年度的香港利得税报税表。按香港税务局的要求,该利得税报税表需在发出后3个月内提交(即2017年9月11日或之前)。香港乔岳在2017年9月11日(即在限期日)呈交2016/17利得税报税表及相关审计报告(由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予香港税务局。另外,按香港税务局的要求,香港乔岳的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需分别在2018年8月15日及2019年8月15日或之前提交到香港税务局。香港乔岳已于2018年8月1日及2019年7月12日(即在限期前)分别呈交2017/18及2018/19利得税报税表及相关审计报告予香港税务局。香港乔岳已按时提交报税表,因此香港乔岳不存在第(iv)项所列示的情况。

⑤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香港税务局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1(2)条,如纳税人就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事项,除非税务局已向该纳税人发出报税表,否则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就2016/17课税年度,香港乔岳有理据地在利得税报税表内作离岸利润豁免申报,即香港乔岳在 2016/17 课税年度中并没有应课税利润。至于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香港税务局分别于2018及2019年4月份发出相关利得税报税表予香港乔岳。因此,香港乔岳就2016/17至2018/19课税年度并没有需要向香港税务局作出相应的通知及没有触犯第(v)项行为。

对此,BDO TAX LIMITED(德豪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香港乔岳税务意见书》及补充意见确认,香港乔岳并没有触犯上述第(i)至(v)项行为。加上,香港乔岳对香港税务局的提问作出全面配合,提供所需资料,交易文件以及详细披露其业务运作。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香港税务局亦不会向香港乔岳提出检控并征收罚款,所以并不存在处罚的法律风险。

此外,黄嘉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亦确认,香港乔岳并没有触犯上述第(i)至(v)项行为。并且,法律意见书还明确,根据管理层的表述,香港乔岳在利得税报税表内作离岸利润豁免申报时均事先取得德豪税务顾问有限公司的专业意见,真诚相信其有理据地作出该等申报,预期香港税务局将同意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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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申报,并且在申报过程中如实向税务顾问以及税务局提供了所有相关资料信息。同时,香港乔岳对香港税务局的提问作出全面配合,提供所需资料、交易文件以及详细披露其业务运作。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香港税务局也不会向香港乔岳提出检控并征收罚款,所以并不存在处罚的法律风险。

5)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受到香港税务局的处罚经BDO TAX LIMITED(德豪税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香港乔岳税务意见书》确认,香港乔岳是一间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本身是独立于公司拥有人(即股东)的法人,以有限法律责任经营业务的,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吕绍林及程彩霞通过多间控股公司,持有香港乔岳母公司博众精工的大部份股权,而间接拥有香港乔岳的股权利益。因此,若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而须就其利润缴纳利得税,亦不存在两位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至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须要履行其董事责任。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7条,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基于香港乔岳有足够资金缴纳税金,香港税务局并不会以《香港税务条例》向程彩霞征补加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并不存在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综上,不存在吕绍林及程彩霞作为实际控制人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根据黄嘉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乔岳作为于香港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下视作独立法人。吕绍林及程彩霞通过多间控股公司,持有香港乔岳母公司博众精工的大部份股权,而间接拥有香港乔岳的股权利益。根据香港法律,吕绍林及程彩霞并不会因为作为香港乔岳之间接股东而因离岸豁免申报被驳回而受到香港税务局处罚。至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须要履行其董事责任。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7条,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基于香港乔岳有足够资金缴纳税金,香港税务局并不会以《香港税务条例》向程彩霞征补加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并不存在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综上,不存在吕绍林及程彩霞作为实际控制人因香港乔岳上述事项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吕绍林及程彩霞并不会因为作为香港乔岳之间接股东而因离岸豁免申报被驳回而受到香港税务局处罚,即使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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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基于香港乔岳有足够资金缴纳税金,香港税务局并不会以《香港税务条例》向程彩霞征补加税,程彩霞作为香港乔岳其中一名董事并不存在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因此,不存在吕绍林及程彩霞作为实际控制人因香港乔岳上述事项被香港税务局处罚的法律风险。6)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实际控制人关于香港乔岳缴税事项出具承诺,避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香港乔岳遭受任何损失。实际控制人吕绍林及程彩霞承诺如下:如果香港乔岳无法获得香港税务局对其离岸豁免的最终确认需要补缴任何税款,或/及同时被香港税务局处以罚款,其将足额补偿香港乔岳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保证发行人及香港乔岳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7)测算并披露对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和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如前所述,香港乔岳已向香港税务局就其离岸业务性质审查进行了申报,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香港税务局的正式回复,如香港税务局要求对香港乔岳课税年度之免税申报进行评税调整,则根据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对所得税费用进行测算,应计提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148.82万元、594.63万元、748.48万元及119.88万元。考虑人民币折算等因素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和相关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对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影响金额119.88748.48594.63148.82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27.7630,674.6428,155.7426,010.96
测算金额的影响比重1.532.322.1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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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结合香港乔岳业务经营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过往法庭案例判断,香港乔岳所产生的贸易收入及利润并不产生或来自香港,香港乔岳符合离岸利润豁免申报的规定,但尚待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最终确认;报告期各期香港乔岳已经向香港税务局申报离岸利润豁免,尚待取得香港税务局的确认;香港乔岳并没有触犯《香港税务条例》第80(2)条的情形,即使香港乔岳的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香港税务局亦不会向香港乔岳或实际控制人提出检控并征收罚款,所以香港乔岳及实际控制人吕绍林和程彩霞并不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发行人如按照香港法定税率全额预提所得税费用,经模拟测算后,发行人仍然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

(三)香港博众未转订单的情况,该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有关内控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就此出具的相关承诺

关于香港博众未转订单的情况,该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有关内控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就此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二十)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补充披露:

“(1)对报告期期初数的调整金额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由于对2016年以前收入确认及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溯确认报告期外的收入114,127,684.89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676,469.56元,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1,001,470.43元,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人民币19,401,706.43元,附加税2,328,204.77元和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6,769,922.03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增加公司2016年期初未分配利润89,354,558.96元。报告期内,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增加自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公积89,354,558.96元。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于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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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缴纳因上述补缴税款事项而产生的滞纳金金额34,397,337.86元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应收账款已归还至公司(含子公司)银行账户内。

报告期期初数的调整由报告期外2012年至2014年香港博众承接苹果公司订单后未向发行人转下订单,发行人也未在账面确认收入并收取款项所致。

(2)报告期外香港博众未转订单事项的背景、原因

公司从2010年开始与苹果公司接触洽谈合作,并从2011年开始有收入产生。公司为了快速相应客户采购需求,缩短代工厂使用设备的前置环节,2012年至2014年期间,苹果公司向香港博众下达订单中有部分订单对应的设备由博众精工直接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并未出口至境外,也未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博众精工未确认对香港博众的收入,也未实际收款,所涉货款金额共计3,096.77万美元由香港博众全部在境外收取。该情况下公司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由上述流程看出,发行人未承接订单,将订单对应的设备生产后直接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但发行人未确认收入,也未收取货款,货款由香港博众全部收取。

(3)报告期外苹果公司向香港博众下达订单与境内公司转接订单差异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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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4年期间,苹果公司向香港博众下达的订单、境内公司承接的订单及发行人出口的具体金额及差异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美元

年度苹果公司订单合计 (1)境内公司承接订单 (2)订单差额(1)-(2)出口金额 (3)订单与出口差异 (2)-(3)
总差异 (1)-(2)其中:未转金额其中:留存部分
2011年度620.86296.02324.84-324.84296.02-
2012年度13,629.6812,209.831,419.85893.22526.6412,209.83-
2013年度13,883.428,619.175,264.251,005.134,259.128,619.17-
2014年度14,793.3712,919.751,873.621,198.42675.2012,919.75-
合计42,927.3334,044.778,882.563,096.775,785.8034,0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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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2012年至2014年香港博众下达订单未转至发行人的情况,发行人根据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确认的按照再销售价格法(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为30%)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允价格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对报告期期初数分别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金及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累计影响金额分别为13,352.93万元、667.65万元、100.15万元、3,849.98万元及8,935.4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2012年度合计
应收账款5,133.204,289.723,930.0113,352.93
坏账准备256.66214.49196.50667.65
递延所得税资产38.5032.1729.48100.15
应交税金1,480.031,236.831,133.123,849.98
未分配利润3,435.012,870.572,629.878,9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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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数及中位数在26.83%至30.22%之间,与“再销售价格法”中采用的毛利率为30%,无明显差异。

(5)上述调整对报告期期初数及报告期2016年末净资产影响分析1)对报告期期初净资产及2016年末净资产的影响根据上述调整情况,综合确认收入、计提坏账准备及补提税金等因素,本次调整事项对期初净资产影响数合计为8,935.46万元,对报告期期初净资产的影响比例为17.01%,对2016年年末净资产的影响比例为10.95%,没有导致对报告期期初数影响金额达到20%以上。

2)按照订单金额全额确认模拟测算对期初净资产及2016年末净资产的影响假设发行人将订单总金额全部确认为收入,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金及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初数累计影响金额分别为19,075.63万元、953.78万元、143.07万元、3,849.98万元及14,414.97万元。即对期初净资产影响数合计为14,414.97万元,对报告期期初净资产的影响比例为27.44%,对2016年年末净资产的影响比例为17.67%。

上述两种情况汇总计算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净资产累计影响数2016年初净资产影响比例2016年末净资产影响比例
情况一8,935.4652,540.7317.01%81,598.5510.95%
情况二14,414.9752,540.7327.44%81,598.55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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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首发材料申报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未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累计净资产影响数未达到期末净资产的20%以上。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且相关更正信息已恰当披露,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符合发行条件。

(6)有关内控整改的落实情况

1)截至目前上述事项已完全规范针对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发行人的境外客户向发行人关联方香港博众下达订单中有部分订单对应的设备由发行人直接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发行人在事项发生时未确认收入并实际收款,货款全部由香港博众在境外收取的情况,合规性方面,发行人已向税务、海关和外管主管部门进行了详细的情况汇报,并已取得税务、海关和外管方面的专项合法合规证明,且已按照主管税务部门认定的金额缴纳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财务处理方面,针对未转金额部分,发行人已按照与税务局确定的关联交易公允价格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并调整了报告期期初数,相关的应收款项也已归还至发行人。公司从2015年开始,已规范整改并改变了交易模式,报告期内不存在上述将设备直接运送至保税区外代工厂的情形,已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因此,截至目前,上述事项已完全规范。

2)实际控制人无占用发行人资金的主观意愿,且发行人已收回全部款项上述事项系为促进业务发展造成的,并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香港博众为规避监管而主动为之。未转金额部分的款项均由香港博众全部在境外收取,并留在香港博众的账上。香港博众的留存利润于2018年底进行了分配,未转金额部分的款项在该时点也随之转至实际控制人处,实际控制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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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事宜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已足额缴税,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已出具书面确认;目前,未转金额部分的款项已补计收入,对应款项已于2019年9月归还至发行人。综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实际控制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额返还给发行人下属公司香港乔岳,上述不规范情形已完全消除,不再构成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或财产侵占,有关内控的整改得到落实。

(7)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就香港博众未转订单事项,实际控制人吕绍林和程彩霞夫妇出具承诺:如果博众精工因上述业务操作及模式受到海关、税务、外汇等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被要求补缴税款或被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罚款、利息、滞纳金或任何损失的,本人将足额补偿博众精工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和损失,保证博众精工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支出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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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46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劭悦 张 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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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总经理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____________马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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