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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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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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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博众精工”)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陈劭悦和张东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陈劭悦和张东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陈劭悦和张东。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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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劭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皖通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凯诺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作为协办人参与克明面业非公开发行项目。张东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担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项目主办人;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3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和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金华东,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友邦吊顶2015年非公开发行、哈投股份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新大陆2016年非公开等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

3、其他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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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与本次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米耀,李明晟、於桑琦,张智航,郭长帅。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

3、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6年9月22日

4、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9日

5、注册资本:36,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吕绍林

7、联系方式:0512-63931738

8、经营范围:工业数字化、智能化车间集成设备、生产线、立体仓库及软件、工业自动化集成设备、工装夹具、新能源充放电设备、激光设备、激光设备周边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发、生产、系统集成、工程安装、销售、售后服务;数字化工厂、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的咨询服务;新能源汽车产品、机械电子设备、工业移动小车、工业移动搬运设备和相关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大数据产品、物联网产品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云平台服务、销售;自有房产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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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安排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19年3月5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19年3月5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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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于2019年3月14日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19年3月18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19年第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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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会后,各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填写审核意见,将其是否同意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该项目公开发行证券,及对相关问题应采取的解决措施的建议,以及进一步核查、或进一步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内容以发送审核意见的形式进行说明。

内核小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内核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2/3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2/3以上者,为否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了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19年3月18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19年第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博众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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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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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19年3月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申报的三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2、2019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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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申报的三年审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关于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609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连续三年一期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609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61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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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由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2日。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5210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审计、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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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609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核查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61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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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文件,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经核查,公司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表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核查有关财务资料,发行人始终专注于工业自动化与智能制造领域,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生产线、工装夹(治)具以及核心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通过核查发行人历次工商变更资料,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一直为吕绍林、程彩霞夫妇。

通过核查发行人历次选任或聘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最近两年内,张志立、董浩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并相应增补高级管理人员蒋健、韩杰为董事。此外,为丰富管理团队,选举研发负责人孟健为副总经理。除此以外,最近两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通过查阅公司章程、相关合同及承诺函等资料及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我们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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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核查其主要资产状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大幅减值,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商标的取得和注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2016年12月,工信部、财政部发布的《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推进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核心支撑软件、工业互联网等系统集成应用,以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装备制造商与用户联合的模式,集成开发一批重大成套装备,推进工程应用和产业化。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进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开展管理信息化和数字化升级试点应用。建立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推进自动化、信息化的发展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化水平。博众精工是一家高度重视技术储备及研发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生产线、工装夹(治)具以及核心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阅发行人的相关工商资料及控股股东的相关工商资料、实际控制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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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并依据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和境内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已经在前面详细论证了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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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可比上市公司在境内市场的估值情况,发行人的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公司2017年、2018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8,155.74万元、30,674.64万元,涉及财务指标符合上述第一个指标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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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和测试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销售、采购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将开户清单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根据账户清单获取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根据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抽取公司大额资金收支,与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通过对主要客户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通过对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销售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异常大额销售;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进行检查,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月度波动进行分析,对主要产品的分月发货情况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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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各年度的销售政策文件,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和函证,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双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的原则;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实地察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同时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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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最近一期新增或销量额大幅增长的客户的工商资料、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不存在PE投资机构)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的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并与实际耗用量、采购量相比较;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根据原材料采购、领料情况,进行计价测试,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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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抽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抽查在建工程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主要产品单位材料成本金额、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经核查,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开资料,并分发行人不同岗位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核查发行人期后工资支付情况;针对薪酬事宜,随机抽取了部分员工进行访谈,询问对薪酬水平的看法以核查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酬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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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其变动情况,并对销售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管理费用明细表,并对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费用明细表,测算其利息支出情况,分析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匹配性;核查了发行人各期奖金计提政策及奖金计提情况;核查了期末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经核查,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坏账的数据,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抽查,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取得原材料、产品价格走势等相关资料,并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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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低于4,001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及股价回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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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一) 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与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

(二) 核查结果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拟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并经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发行人董事会已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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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提供复核服务。华泰联合证券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华泰联合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综上,保荐机构严格遵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各项要求,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研发投入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研发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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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审批程序、研发项目预算、研发支出等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研发内控制度、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项目立项报告、预算及台账,对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访谈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对研发项目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准确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和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发行人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不存在将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合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十四、关于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和财务人员,核查核心技术在产品或服务上的应用情况;查阅发行人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及台账,确定研发项目是否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全部收入明细表,与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并访谈主要客户,核查收入与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是否相关;取得关联交易合同,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为柔性自动化生产与检测装备制造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自动化设备(线)、治具及零部件的销售收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以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综上,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十五、发行人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规范运行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决策文件。5个员工持股平台众之

三、苏州众六、苏州众之七、苏州众之八、苏州众十,以及子公司层面4个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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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苏州翔赢、苏州立赢、苏州灵赢、苏州众之赢的合伙协议及其工商资料,各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设置情况及规范运行及备案情况等。经核查,上述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全体有限合伙人入伙时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应当穿透计算权益持有人数。穿透计算后发行人最终权益人数合计不超过200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六、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情况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政府补助的批复文件、合同等资料,并抽取公司大额政府补助,与收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通过比对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核查政府补助计量是否合理;通过访谈财务人员、取得政府补助明细账,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核对政府补助文件和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内容,核查政府补助列报是否正确。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合理,政府补助全部列示于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合规。

十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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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44%、

83.72%、74.35%和77.12%,其中,苹果公司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09%、64.45%、47.21%和53.08%。同时,苹果公司既直接与发行人签订订单,也存在部分产品通过指定EMS厂商与发行人签订订单的情况,报告期内苹果公司及其指定EMS厂商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10%、

84.84%、71.74%和77.76%。公司面临对苹果产业链存在依赖的风险,具体包括:

1、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苹果产业链的风险

苹果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聚集了众多优秀的厂商为其服务,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体系。苹果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会执行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需要对供应商技术研发能力、规模量产水平、品牌形象、质量控制及快速反应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而且对产品订单建立了严格的方案设计、打样及量产测试程序。公司在成为他们的合格供应商后,通过持续的订单销售与其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尽管苹果产业链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的基本特征,公司近年来仍不断拓展其他大型客户,但目前面向苹果产业链公司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仍然较高,使得公司产品的销售客观上存在对苹果公司的依赖。

2、苹果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的风险

2018年以来,苹果公司的iPhone产品销售情况未达外界预期。鉴于苹果公司的工业设计和技术实力、资源整合与运营管理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生态体系等核心竞争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作为自动化设备供应商与苹果公司产品销量并无严格的线性关系,且公司生产的设备已应用于苹果公司多项增长良好新产品的生产之中,一定程度上对冲了iPhone产品销售未达预期的不利影响。整体而言,公司作为苹果公司核心自动化设备供应商,受到苹果公司销量未达预期的影响有限,苹果公司暂时性的销量下降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但是,如果苹果公司未来的产品设计、功能特性不能够获得终端消费者的认可,或者苹果公司的营销策略、定价策略等经营策略出现失误且在较长时间内未能进行调整,则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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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重要客户苹果公司经营情况所导致的经营风险。

3、与苹果公司之间商业合作的技术迭代风险

苹果公司作为国际顶级的消费电子品牌商,其产品以制造工艺难度大、精度要求高、设计领先性强等因素而著称。由于苹果公司的各类消费电子产品每隔一段时期均需要进行更新、升级换代,在新产品中除了使用苹果公司最新的芯片、软件等技术外,还会采用新的设计、工艺和物理特性(如防水防尘),相应的就会对设备供应商提出组装、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迭代需求。由于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升级和突破是行业发展的常态,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跟进苹果公司需求,或者短期内市场上出现了跨越式的技术突破而公司未能跟进,则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可能面临技术迭代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二)全资子公司香港乔岳涉税事项补缴税款及被处罚的风险

香港乔岳定位于公司的海外销售及相关贸易平台,主要功能为承接公司海外客户订单并转交境内企业生产后销售给公司海外客户。香港乔岳2016/17、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即中国大陆2016、2017及2018会计年度)的利得税申报资料,均依据经审计的数据进行填报,并在香港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报,2016/17及2017/18课税年度(即中国大陆2016及2017会计年度)的利得税申报已取得了香港税务局的回函确认,确认“贵公司在上述课税年度并无应征收利得税的利润”。同时,结合香港乔岳业务经营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过往法庭案例判断,香港乔岳所产生的贸易收入及利润并不产生或来自香港,在2016/17、2017/18及2018/19课税年度(即中国大陆2016、2017、2018会计年度)已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离岸利润豁免利得税的申请。

就香港乔岳的离岸利润豁免事项,香港税务局在2018年3月14日向香港乔岳发出询问。香港乔岳已于2018年11月15日及2019年7月22日分别向香港税务局提交书面回复及证明文件。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香港税务局的最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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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香港乔岳不存在触犯《香港税务条例》第80(2)条的行为(香港乔岳向香港税务局所提供的资料均是正确无误,并不存在任何漏报或少报资料或提供不正确的报税表、陈述或资料等),即使离岸豁免申报被香港税务局驳回,亦不会受到香港税务局的检控并罚款,所以并不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但是,如香港税务主管机构最终未认可的离岸利润豁免事项,香港乔岳仍会面临应当及时补缴各期利得税的风险。如需补缴相应利得税,按照香港利得税率16.5%模拟计算,香港乔岳2016年至2018年度累计需补交利得税的金额为222.18万美元。

(三)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99%、47.26%、41.78%和

43.99%,存在一定的波动。公司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客户对产品功能、自动化程度的要求均不相同,相应产品配置差异较大,从而使产品之间的价格和毛利差异较大。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客户的技术需求,公司可能对设计方案作出调整,进而引起公司产品的成本出现变动,导致毛利率产生变化。如发行人产品价格未来因市场波动等因素持续降低,或部分原材料受市场波动因素出现采购价格上涨,以及如果人力成本持续上升、管理成本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将持续下降,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吕绍林、程彩霞夫妇。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两人通过乔岳投资、苏州众一、苏州众二、苏州众六、苏州众之七、苏州众之八、苏州众十间接控制博众精工合计97%的股份。虽然公司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并通过制订并实施“三会”议事规则、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吕绍林与程彩霞夫妇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可能通过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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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五)补缴相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对2019年净利润影响的风险由于对2016年以前收入确认及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溯确认报告期外的收入11,412.77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67.65万元,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100.15万元,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人民币1,940.17万元,附加税232.82万元和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676.99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增加公司2016年期初未分配利润8,935.46万元。同时,公司已于2019年7月缴纳因上述补缴税款事项而产生的滞纳金共计3,439.73万元,并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计入2019年当期损益。因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较大,因此存在影响2019年度经营成果、降低2019年度发行人盈利能力水平的风险。

(六)与蔚来汽车合作的有关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蔚来汽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0万元、592.95万元、21,045.26万元和1,137.1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30%、8.36%和1.34%。截至2019年6月30日,蔚来汽车应收账款余额为5,914.21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蔚来汽车销售自动换电站设备。发行人结合蔚来汽车的经营状况以及设备的使用情况,自2019年起已逐渐降低与蔚来汽车的交易规模,占当期收入的比重很低。2016年至2019年1-6月,公司对蔚来汽车合计确认销售收入22,775.33万元,合计确认应收款项26,611.09万元,已累计回款22,956.41万元,回款比例为86.27%,其中,2019年度回款金额10,493.03万元,回款情况良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6年度至2019年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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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16年度至2019年1-6月
销售收入合计22,775.33
应收款金额合计26,611.09
截至2019年6月30日累计收款金额20,696.88
其中:2017年回款金额237.85
2018年回款金额12,225.53
2019年1-6月回款金额8,233.50
截至2019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5,914.21
2019年6月末期后回款金额2,259.53
2019年6月末期后尚未回款余额3,654.68
2019年6月末期后确认应收账款金额2,464.11
截至目前尚未回款余额6,118.79

蔚来汽车为其用户提供换电服务是其巩固市场份额的重要举措,发行人作为其重要的自动换电站设备供应商,始终与蔚来汽车保持良好的沟通。截止2019年6月30日,蔚来汽车应收账款余额5,914.21万元,期后回款2,259.53万元,剩余应收账款余额3,654.68万元账龄均在9个月内,公司与蔚来汽车签署了还款计划,2019年10月22日前归还2,122.42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

500.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31日前归还剩余部分。发行人认为上述应收账款未发生重大信用减值迹象,发行人已按照会计政策计提5%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019年6月末期后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2,464.11万元尚在信用期内。

虽然蔚来汽车已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但蔚来汽车所实施的一系列措施是否有效尚不明确,如果未来蔚来汽车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发行人存在应收账款无法全部收回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技术研发风险

由于现有主要产品的非标性,博众精工面临着设计研发成本高、阶段性技术不易突破等难点,为此,公司主攻消费电子、汽车、新能源等行业,充分挖掘这些行业的共性需求,将自动化控制、图像处理、工业机器人、镭射、电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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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和精密机械等技术进行整合,将设备与软件模块化组合应用,以行业发展方向、客户实际需求为依托,为客户量身打造从设备的设计、加工、组装到调试的定制化智能集成解决方案。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非标性,在工业系统集成应用方面,公司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客户需求,按照定制化模式持续进行技术研发投入。未来在新领域承接重要客户、重要订单的过程中,如无法及时攻克技术难点,并满足客户对精密度、稳定性等的要求,则存在市场开拓失败、甚至丢失重要客户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业绩持续快速提升。

(八)下游应用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9,374.99万元、185,806.92万元、214,829.44万元和76,366.08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44%、93.38%、85.44%和89.98%,是公司收入的主要部分。

消费电子行业本身是自动化设备主要的下游应用领域,且该行业近年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以手机产业为例,在组装和测试阶段,技术门槛的重要性高于商业模式,品质和制造成本是目前手机制造领域的两个核心要素。而智能制造、提高自动化渗透率是减员、增效和提升品质的有效途径,因此,技术门槛的存在,使得手机品牌商愿意给予组装和测试阶段的自动化设备较好的利润空间和付款条件。公司受制于现有的生产规模、技术人员和资金等条件,暂无法覆盖主要下游应用领域,结合行业的需求及自身技术特点和优势,报告期内公司将主要资源集中于消费电子等细分领域。

但是,下游应用产业过于单一,一方面,如果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下降,压缩资本支出,该领域自动化设备需求也会随之下降,亦或消费电子产业链在全球资源再配置,造成自动化产业需求分布调整,进而会压缩国内自动化设备供应商的订单需求量;另一方面,长期专注单一应用领域,容易导致公司在其他行业的技术积累和生产经验不足,增加后续市场开拓风险,从而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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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美国收入分别为628.99万元、655.71万元、377.79万元和628.1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41%、0.33%、0.15%和

0.80%,占比较低,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但是未来美国是否会提高现有关税税率或出台新的加征关税措施尚不明确。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出台新的加征关税措施,则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创新的技术驱动型企业,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柔性生产线、自动化关键零部件以及工装夹(治)具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同时,公司亦可为客户提供智能工厂的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涵盖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家电、日化等行业领域。

针对不同行业的需求,博众精工整合了运动控制、影像处理、镭射量测、机械手、精密贴装密压台等技术,并配合软件系统开发,可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产品和服务。

博众精工以设计研发团队的建设为根本,以持续的研发投入为保障,以客户产品需求为导向,经过十余年的技术沉淀,博众精工研发实力、服务客户的能力不断提升,产品从最初的治具、半自动设备产品开始,技术水平、技术含量不断提升,目前已具备了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能力。同时,博众精工已建立了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具备了将客户需求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产品的业务能力,所生产的自动化设备和所提供的智能工厂解决方案能够有效提高客户的生产效率,并提升客户产品品质和生产智能化水平。

2015年首次提出的“中国制造2025”是中国政府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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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的行动纲领,其中提出了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此后,2016年发布的《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十三五”期间我国智能制造的发展指明了具体方向。《规划》提出了2025年前推进智能制造的“两步走”战略:第一步,到2020年,智能制造发展基础和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传统制造业重点领域基本实现数字化制造,有条件、有基础的重点产业智能转型取得明显进展;第二步,到2025年,智能制造支撑体系基本建立,重点产业初步实现智能转型。

综上所述,公司所处的智能装备制造行业,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为高端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科技创新型公司。

十九、本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定。博众精工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同意向监管机构推荐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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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金华东

保荐代表人:

陈劭悦 张东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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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陈劭悦和张东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陈劭悦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2家(主板(含中小企业板)1家、创业板0家、科创板1家),为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2)最近3年内未担任过已完成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张东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1家(主板(含中小企业板)0家、创业板0家、科创板1家),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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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劭悦 张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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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金华东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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