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公司太安堂亳州中药材特色产业园项目销售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项目销售所必须,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加快项目的销售和资金回笼,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且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子公司为本次客户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桂华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聂织锦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