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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九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9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9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9年10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公司结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三条 独立董事根据工作计划及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会谈访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参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发表审阅修改意见、发表独立意见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必要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的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时,重点关注公司年度内的:

(一)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财务状况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算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三)股本变动情况;

(四)分红情况;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

(六)重大投融资情况;

(七)关联交易情况;

(八)对外担保情况;

(九)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参加年度审计会计师见面会,沟通了解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工作安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等情况。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认为年度报告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前述延期审议的会期请求应当以保证公司年度报告能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法定最迟披露时限前披露为限,如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并提示公司立即向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聘任程序及费用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年度报告相关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确保所发表的意见或其要点在有关记录中得以记载。年度报告有关会议完成后,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有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弃权、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部门要求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密切关注该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按规定披露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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