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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2019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9

(2019年10月修订)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参加年度审计会计师见面会,沟通了解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工作安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等情况,审阅公司初步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本年度年度报告重点财务信息事项等,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本工作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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