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调整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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