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安森”或“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根据公司与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集团”)签署的《黑龙江恒阳集团智慧牧业项目建设及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书》”),要求恒阳集团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公司与陈阳友、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及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生化”)签署的《保证合同》,要求陈阳友、恒阳牛业、恒阳生化按合同约定对恒阳集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受理日期:2019年10月1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38601法定代表人:马焰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创业路105号高科创业园C2区6层被告一: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651599082法定代表人:陈阳友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希望工业园区
被告二:陈阳友身份证号码:4101051970********住所: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三: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77853045M法定代表人:陈阳友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被告四: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574238763F法定代表人:王勇通讯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
(二)诉讼请求
本案件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款7,500万元;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7,500万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被告还款清之日的违约金;上述1、2项暂合计:7,500万元。 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贵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黑龙江恒阳集团智慧牧业项目。2017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支付合同支付条款第3项、第4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一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均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一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合同款7,50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项诉讼之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年10月18日